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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註冊組|
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第9條第2項 有關成績公佈規定: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
學校排名。
第11條 有關畢業證書核發規定: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
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
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本校依以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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