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00098
{{ $t('FEZ002') }} 註冊組|
一、有關105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申請案部分說明如下:
(一)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申請辦理個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應於105年10月21日(五)前檢具申請表、計畫書及申請案件審查表等資料1式7份,先行送件至學校。
(二)學校受理個人申請辦理實驗教育計畫後,成立專案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召開會議,就各申請案件提供建議。
二、有關團體申請實驗教育部分,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共同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檢具申請表、學生法定代理人同意暨委任書及擬訂完整計畫書併同教
學資源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相關資料、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學生名冊、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等相關資料各1式13份,於105年10月31日
(星期一)前親送或郵寄至本案承辦學校松山區民族國民小學。
三、有關機構申請實驗教育部分,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檢具申請表、學生法定代理人同意暨委任書及擬訂完整計畫書併同教
學資源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相關資料、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學生名冊、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費規定等相關資料各1式13份,於10
5年10月31日(星期一)前親送或郵寄至本案承辦學校松山區民族國民小學。
四、依前開條例第4條定義:「團體實驗教育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爰學生所參與之實驗計畫如係符合前述三人
以上於共同時間及地點共學情形,即應採團體教育方式提出申請,以保障學生學習品質與就學安全。
五、教育局訂於105年11-12月召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進行申請案件之審議,詳細審議會議召開場次、時間及參與對象
等本局將另行發函通知各校、各申請團體及機構。
相關申請說明及表格請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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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5') }}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