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90096
{{ $t('FEZ002') }} 人事室|
一、 依臺北市政府101年11月20日府授人考字第10131986800號函辦理。
二、申請機制及制式表件如下:
(一)全時進修人員申請留職停薪申請表:由申請人依式填寫說明「進修動機」、「進修項目與業務之相關性」、「進修之預期效益」等,並確認已瞭解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有關服務義務之規定,併同相關資料簽陳機關學校首長同意後,始得辦理留職停薪。
(二)全時進修人員申請延長留職停薪審查表:由申請人填寫說明「申請延長留職停薪之原因」等,經服務機關審查通過,並確認所遺業務已作妥適安排可維持業務正常運作後,將該審查表及前開申請表影本併同派免建議函循程序報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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