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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2年10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33263號函釋示略以,依該部100年1月25日臺人(二)字第0990220619號函釋意旨,教師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限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8小時,不宜再以事假、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從事進修活動。另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已明定,教師進修須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經辦妥請假手續或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爰服務學校同意教師以公餘時間方式參加國內進修,即意謂教師進修期間以不影響其教學、輔導或管教為前提,是以,亦不宜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變更進修活動。(102.12.27北市教人字第10243077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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