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90096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100年12月13日國健癌字第1000302644號函辦理。
二、依研究證實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與口腔癌4種癌症,經由篩檢可早期發現異常病變,且治癒率非常高,故健康局自99年起透過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擴大辦理前述4種癌症篩檢服務,所需篩檢費用由健康局支付。
三、為降低國人癌症死亡率,落實職場健康促進,照顧勞工健康,惠請 貴局將旨揭4項癌症篩檢納入健康檢查項目,凡符合篩檢補助條件者,均應鼓勵員工接受篩檢。有關癌症篩檢相關事項可洽詢 貴機關(構)所在地之轄區健康服務中心。
四、檢附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原函影本、「現行癌症檢查工具、對象及間隔」資料表暨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聯絡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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