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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轉銓敘部103年5月15日部退三字第1033850101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考試院103年5月8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300039441號令修正發布。
修正重點:
一、 新增對「因公傷病」之認定如有疑義,可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之機制。
二、 以「盡力職務,積勞過度」申請因公傷病退休者,原須檢具「最近三年」考績至少二甲一乙之證明,新增已因病連續請假者,則可以其「開始連續請假前三年」之年終考績或服務成績證明認定之。
三、 針對可併計退休之各類軍公教年資,修正增加「編制內」、「專任」、「有給」等相關文字,以明確界定其範圍,杜絕擴大引用之爭議。
四、 修正月撫慰金發放區間,由現行每半年發放一次(1月16日、7月16日),修正為按季發放(1月16日、4月16日、7月16日及10月16日),並預定自104年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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