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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請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第6條揭櫫之教育中立原則
內 容:
一、依教育部100年10月06日臺人(二)字第1000179520號函辦理。
二、各校於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第6條揭櫫之教育中立原則,不得從事下列相關競選活動:
(一)邀請候選人至學校演講、座談及其他助選造勢活動。
(二)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傳單等競選物品。
(三)教職員工生亦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從事助選活動。下班後從事上開活動,亦應自我克制。
(四)其他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助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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