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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文山區萬興國民小學

校外活動訊息

「教育部101年度百分百教育愛」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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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註冊組|

 

壹、   目的:

一、闡揚教育大愛,營造親師生溫馨互動模式。

二、表彰典範行誼,展現真實幸福的教育目的。

三、傳揚人性光明,發揮慈愛信實的教育力量。

貳、   主辦機關:教育部

參、   承辦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肆、   承辦學校: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伍、   遴薦組別

一、國民小學組。

二、國民中學組。

三、高中職校組。

四、大專校院組。

陸、    遴薦對象包括凡事積極主動、熱心負責,能持續參與校園服務,且溫馨真實感人之事蹟足為典範,並能展現教育大愛之教職員工、校園志工、教練、退休教師、愛心媽媽、警衛、司機對象。

柒、    辦理期程1015月至10011月。

一、報名截止期限:即日起至1011012日。

二、頒獎典禮時間:預訂10111月。

三、作業期程:

工作項目

作業內容

辦理單位

期限

1

宣導

由教育部、各縣市政府及各級學校鼓勵各界踴躍推薦

教育部

各縣市政府各級學校

自即日起至101.10.12

2

初選

由各級學校自行辦理

各級學校

自即日起至101.10.12

3

複選

1.國民小學(各國立小學列入所在地縣市政府進行遴選)請各縣市政府自行辦理,請於1011012日(星期五)前備文(薦送1篇)至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2.國民中學請各縣市政府自行辦理,請於1011012日(星期五)前備文(薦送1篇)至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3.高中職、大專校院校請於完成校內初選後(每校以1篇為限),逕將作品送至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各縣市政府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自即日起至101.10.12

4

決選

由承辦學校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召開決選會議,並將會議紀錄併同獲選名單備文陳報教育部,獲選事蹟編印成冊於頒獎典禮發送。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1.10.13-101.10.31

5

頒獎

表揚

公開舉行頒獎典禮

表揚獲獎者

成果發表會承辦機關學校

101.11

6

印發

編印與寄發「百分百教育愛」成果專輯。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1.11

7

成果

報告

製作活動成果報告及辦理經費核結事宜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1.11

壹、   辦理方式

一、遴薦程序

(一)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函轉本實施計畫,鼓勵所屬踴躍推薦校園溫馨感人真實事蹟,學校推薦時應組成審查小組並經審查後推薦。

(二)請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自行規範縣(市)內遴選方式並由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負責辦理複選。

(三)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學校推薦時應組成審查小組並經審查後推薦;遴薦資料請逕報送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由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邀請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進行遴選。

(四)應填妥遴薦表(附件1)、真實事蹟(附件2)、聲明書及著作財產讓與同意書(附件3);以電腦打字,並附相關佐證資料影印本連同電子檔光碟(內含遴薦表、真實事蹟文書檔;佐證資料免錄),國民中小學(含國立小學)請逕報送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請逕報送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二、表格填寫原則:

(一)報名相關表件將公告於教育部訓育委員會網站及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網站。

(二)書面資料以中文MS-Word軟體繕打,版面設定以A4直式橫書規格,邊界(上下2cm,左右2cm),內頁文字以14號標楷體,標點符號以全形字,行距採固定行高25pt(不接受手寫稿)。

(三)其真實感人事蹟以他人敘述為主,文體不拘,字數為3,000字(含)以內為限。

貳、   獎勵與表揚

一、獎勵名額:每組錄取9名(故事主角),頒贈獎座1座以表彰其典範行誼。

二、獲選之故事收錄於成果專輯

三、獲選之故事主角及撰稿人,請各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權責獎勵。

四、頒獎表揚典禮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參、   經費:本計畫預算由教育部年度預算支應。

肆、   聯絡方式:

一、聯絡單位: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二、聯絡人:林振雄教務主任。

三、聯絡資訊:電話:02-26574874311

四、E-mailhsong@mail.nihs.tp.edu.tw

伍、           成果報告:編輯活動成果報告並印製5份陳報教育部辦理結案。活動結束後即編印百分百教育愛感人故事專輯(含電子檔),且將各得獎作品之電子檔彙集上傳相關網站,增加本活動之效益。

陸、           獎勵:於活動圓滿完成後,各相關承辦人員,依權責從優敘獎。

柒、   本計畫奉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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