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90096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檢送修正「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作業要點」第8點第1項第2款之附表四─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積分計算表及修正總說明各1份,並自發布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略以,受僱者請求育嬰留職停薪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為符法制,避免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教師產生相對不利益(因原制度對育嬰留職停薪年資不予採積分計算),併參照「101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作業要點」得採計育嬰留職停薪年資併計積分之精神,爰修正本作業要點之附表四「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積分計算表」,增列「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以採計」之說明。
二、旨揭作業要點附表四修正總說明及其附表,請至本局網頁/科室業務/人事室/教育人事相關法規(http://www.edunet.taipei.gov.tw/lp.asp?ctNode=33534&CtUnit=19270&BaseDSD=56&mp=104001)下載應用。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