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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文山區萬興國民小學

校外活動訊息

各機關不宜指派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公務人員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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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銓敘部101年12月4日部法一字第10136445961號函示, 基於憲法保護母性之旨,以及參照勞動基準法相關保護母性之規定,各機關不宜指派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公務人員,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所稱妊娠期間,非以妊娠滿若干時間為要件;所稱哺乳期間,以子女未滿1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惟仍得視個別情況而定;所稱工作,其範圍涵括輪(值)班、加班及待命服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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