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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活動訊息

10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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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訓育組|

 10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

 

 教育部104616日臺教師()字第1040076620號函同意備查

 

壹、宗旨:

一、培養學生音樂興趣,提昇音樂素養。

二、加強各級學校音樂教育。

 

貳、組織:設「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比賽會場簡稱大會)由以下單位組成;本會設置要點,由決賽主辦單位訂定之。

一、指導單位

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

初賽: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決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三、決賽承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南投縣政府

嘉義縣政府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四、協辦單位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各縣市政府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國立實驗合唱團

臺灣國樂團

  五、本會暨決賽主辦單位聯絡資訊

      地址:(10066)臺北市南海路43

      電話:(022311-0574

      傳真:(022311-7550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網站:http://web.arte.gov.tw/music/default.asp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網站:http://www.arte.gov.tw

 

參、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項目

 

資 格 說 明

 

 

國小

A組、B

參賽學生須為取得本國政府立案學校學籍之學生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小之學生

2.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國中

A組、B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中之學生

2.經政府立案國中補校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高中附設國中部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國中部之之學生

5.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高中職

A組、B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之學生

2.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進修學校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高中部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五專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5.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6.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大專

A組、B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學生及研究生

2.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進修學校、推廣部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五專四、五年級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四至七年級之學生

5.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6.不含社區大學(學院)學生

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一、各學程之A組為就讀音樂班、科、系、所者,B組為就讀非音樂班、科、系、所者。

音樂班資格說明如下:

1.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音樂班學生及分散式音樂資優班學生)。

2.依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音樂類)。

3.經各縣市藝術才能(音樂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通過,採「特殊教育方案」安置之學生。

4.大專學程之音樂科、系、所者。

二、同一類別每一位學生僅得擇一組報名。

三、個人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非音樂班學生初賽時得報名A組。

四、團體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隊伍中只要有音樂班(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1.2.3.4.)學生,僅得報名A組;非音樂班學生初賽時得報名團體項目A組。

五、同一類別比賽,五專、特殊學校、完全中學、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其同一學校不同學段混合組隊者,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該校不得再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例如:國民中小學之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國中組」;完全中學之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高中職組」;特殊學校混合組隊應僅報名成員中最高學段之組別;五專一至五年級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大專組」);混合組隊後,同校之較低學段可單獨組隊報名,但學生不得重複參賽

六、團體項目不得跨校組隊。

七、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參加B組初賽者,不得代表參加A組決賽;反之亦同。

 

 

肆、比賽類組、組隊規定及參賽資格個別規定:(合計202個類組)

一、團體項目(共12類,計98個類組)

比賽組別

(v)比賽類別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大專

組隊規定

參賽資格

個別規定

A

B

A

B

A

B

A

B

()

同聲合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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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賽學生以1565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3.可有不限身分鋼琴伴奏1人,換曲時可換伴奏。

1.國中組「女聲合唱」得有男生參加比賽。

2.同聲合唱即不分男聲、女聲或混聲,均同為一組競賽。

3.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男聲合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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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聲合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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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聲合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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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樂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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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賽學生以1560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1.主體樂器以使用鋼琴、風琴、手風琴、口琴、口風琴、直笛、木琴、鐵琴、三角鐵、鈴鼓、大小鼓、鐃鈸、鑼等相關打擊樂器之組合為限,游體樂器不得使用電子琴或弦樂器。

2.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參賽學生,使用風琴、手風琴、口風琴等簧片類樂器演出。

()管弦樂合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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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賽學生以2080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豎琴聲部得以鍵盤樂器代替。

()管樂合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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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賽學生以1080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以使用管樂器及有關打擊樂

器為限,不得使用電子琴或

其他弦樂器,但鋼琴、豎琴

及低音提琴不在此限。

()

70人以下

(含參賽學生及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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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場地寬度80碼,深度40碼。

2.70人以下」隊伍之參賽學生及指揮人數不設下限;「71人以上」隊伍之參賽學生人數及指揮不設上限

3.可有不限身分指揮數人。

同一學校僅得報名其中一

類。

71人以上

(含參賽學生及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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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弦樂合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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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賽學生以1070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限使用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及低音提琴。

()




鋼琴三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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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琴、小提琴、大提琴各1人,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1.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1隊。

2.不得另有指揮。

弦樂四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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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把小提琴、1把中提琴、1把大提琴,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鋼琴五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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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琴、2把小提琴、1把中提琴、1把大提琴,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木管五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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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笛、雙簧管、單簧管、低音管、法國號各1人,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銅管五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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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把小號、1把法國號、1把長號、1把低音號,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口琴四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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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學生4人,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國樂合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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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賽學生以2080人為 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絲竹室內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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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學生以315人為限。另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1.南管樂、北管樂及客家八音等得報名本類比賽。

2.不得有指揮。

()直笛合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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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賽學生以1060人為限,並得增報2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3.可有不限身分鋼琴伴奏1人,換曲時可換伴奏。

1.伴奏樂器限鋼琴與無調打擊樂器,但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

2.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十一)口琴合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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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賽學生以960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3.可有不限身分鋼琴伴奏1人,換曲時可換伴奏。

1.可加入非口琴樂器,其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惟不得使用電子樂器。

2.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十二)打擊樂合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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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賽學生以625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本類組其樂器種類包含有調

及無調打擊樂器。不得使用

管樂器、弦樂器、電子樂器、

鍵盤樂器及鋼琴。

共同規定事項:

1.團體項目決賽分北、中、南三區辦理。

2.正式參賽者無法參加時,方得以候補人員遞補之,「遞補參賽申請單」請於報到時連同「參賽者名冊」送交大會。

3.團體項目得有翻譜人員及臨時協助人員,均不計入正式參賽人數。

4.團體項目正式參賽人員包括參賽學生、不限身分之指揮(團體項目設有指揮者)及不限身分之鋼琴伴奏(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類),換曲時可換指揮及鋼琴伴奏。

5.團體項目除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類之鋼琴伴奏得不限身分外,其餘類別如有鋼琴聲部,須由參賽學生擔任。

                               

 

二、個人項目(共13類、計104個類組)

辦理組別(v)

比賽類別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大專

A

B

A

B

A

B

A

B

()鋼琴(Piano)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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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琴(Violin)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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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提琴(Viola)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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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提琴(Cello)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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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音提琴(Contrabass)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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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胡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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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胡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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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胡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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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笙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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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簫獨奏(含律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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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笛獨奏(含梆、曲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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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嗩吶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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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聲樂獨唱

女高音(Sopra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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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中低音(Alto/假聲男高音(Conterte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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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高音(Te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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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中低音(B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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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事項:

1.個人項目均辦理全區決賽。

2.()()()()四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3.()()()三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4.(十三)聲樂獨唱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5.個人項目得有不限身分之伴奏人員,其指定曲及自選曲合計最多3人,換曲時可換伴奏。另,伴奏可有翻譜人員。

6.「假聲男高音獨唱」歸類於「女中低音獨唱」類組比賽。

 

伍、比賽規則:

一、初賽:各主辦單位得依本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自行訂定之,若有疑義可洽本會釋疑。

二、決賽:

()基本規則:

1.比賽應演出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曲。

2.個人項目比賽時應依序先演出指定曲,再行演出自選曲,違反順序,扣總平均分數0.5分。但團體項目不受此限定。

3.當年度若有舉行聲樂獨唱類比賽時,除藝術歌曲、民謠得移調演唱外,其餘均不得移調演唱,如有違反者,得由各別評審酌予扣分。

4.參賽者應於司儀唱名時立即進入舞臺開始表演,若唱名三次(每次間隔約10)未進場表演者,視同棄權。

5.除另有規定者外,違反本要點第參點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或第肆點參賽資格個別規定者,如經舉發查證屬實,一律不予計分。若已公布名次或獲頒獎狀、獎座者,則取消其名次、追回獎狀及獎座。並依序遞補名次,補(換)發獎狀及奬座。

6.比賽演出時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違者一律不予計分。

    ()比賽曲目規則:

1.指定曲目隨同本實施要點公布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網站。指定曲若有補充規     定、說明或勘誤,一律公布於前開網站,參賽者需隨時上網參閱若因未隨時上網參閱而有影響成績者,由參賽者自負其責。惟參賽者若依上開補充、說明或勘誤前公告之指定曲演出者,均不予扣分。

2.演出曲目與應演出之指定曲目不符、應演出而未演出指定曲或自選曲者,一律不予計分。演出曲目與報名時之自選曲目不符者,扣總平均分數2分。

3.指定曲應依規定之版本演出(以公布之指定曲目內容為準,並應完整演奏,若公布時另有演奏段落或版本備註時,應依備註事項辦理),不得擅自更改,如有違反者各別評審得酌情予以扣分。

4.團體項目行進管樂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自選組曲,且無需填報自選曲目。

5.團體項目打擊樂合奏及得報名絲竹室內樂之南管樂、北管樂及客家八音等,均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演奏自選曲兩首,報名時須詳填自選曲資料。但絲竹室內樂類本身仍設有指定曲。

6.團體項目各類組,除上開類組無指定曲外,參賽隊伍應從該類組「指定曲目」中擇一演出,否則不予計分。

7.個人項目聲樂獨唱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指定曲由參賽者於「指定曲目」中自行擇一演唱;聲樂獨唱之大專AB組,其自選曲應選擇歌劇或神劇一首演唱,另高中職AB組,應選擇藝術歌曲、歌劇或神劇一首演唱。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

8.個人項目自選曲不得為同一類組指定曲目內之曲目,團體項目自選曲不得與擇定之指定曲目相同,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自選曲得自行選(截)段演奏,或決定是否反覆演奏。

        9.個人項目指定曲將由本會於決賽開賽前15日自「指定曲目」中公開抽出並公告

  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網站。

       10.曲譜選擇及使用:所有參賽演出人員須遵守中華民國之著作權相關法規規定,所

          有指定曲及自選曲樂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得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樂譜。若

          有本會免費提供之指定曲譜,其僅限於本屆比賽合法使用。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

          規定者,其法律責任須自行負責。另參賽者毋需再提供大會自選曲曲譜。

()分項規則:

       1.團體項目:

(1)團體項目總合演出時間為20分鐘,以開始發音(含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但定音鼓調音除外。人員、器材及所有演出時使用特殊器材產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撤離舞台時結束計時。計時開始時,由大會人員舉牌警示,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5),逾時即開始扣分,逾時每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0.5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依此類推。行進管樂總合演出時間為15分鐘,以團隊第一位踏進預備線(或標碼線四周圍)開始計時,逾時不按鈴,扣分方式比照前段逾時之規定。

(2)所有演出人員應於演出前集體上台,演出時可依樂曲之實際編制安排隊形與座次,但不得於賽程中上下舞台更換演出人員(不限身分指揮及鋼琴伴奏除外),如有違反者,更換之人數視同增加之人數。

(3)違反本要點第肆點第一項團體項目組隊規定,凡人數超過或不足者不予受理報名;而比賽時,舞台上參賽人數超過參賽者名冊所列「正式參賽人數」者,每超過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比賽時參賽人數低於組隊規定者,每不足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但行進管樂報名「71人以上」之隊伍,比賽時之人數少於66人方予扣分,每不足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4)違反第肆點第一項團體項目各類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扣總平均分數0.5分。但指定曲曲譜另有規定特定版本者,得從其規定而不扣分;演出自選曲或規定可不限版本之指定曲,不論曲譜為何,演出時違反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均仍適用前開扣分規定。

2.個人項目:

(1)個人項目總合演出時間為10分鐘,以開始發音(含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停止演出時結束計時。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5),響鈴應立即停止演出,凡繼續演出者即予扣分,逾時每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0.5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依此類推。

(2)參加個人項目比賽一律背譜,視譜者不予計分。

(3)木琴獨奏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一律使用大會提供之樂器(馬林巴木琴,58度),違者不予計分。

(4)樂曲或歌曲創作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須依比賽現場公布之主題臨場寫譜創作,比賽時間3小時30分鐘。

(5)樂曲或歌曲創作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入場遲到30分鐘以上者,大會得禁止該遲到參賽者進入,其餘場地規定,將於比賽前於本比賽網站公告。

 

陸、比賽辦法:(分初賽及決賽兩階段)

一、初賽:

(一)報名規定:

1.團體項目:請向校籍所在地之初賽主辦單位報名參賽,各校報名限額由初賽主辦單位自行訂定。

2.個人項目:

1)報名國小組及國中組之學生,應填具報名表經就讀學校核章後,由就讀學校向校籍所在地之初賽主辦單位報名參賽。

2)報名高中職組及大專組之學生應憑學生證逕向校籍所在地之初賽主辦單位報名。其設有分部或校園遼闊者(不在同一郵遞區號範圍者),得就近改於當地初賽主辦單位擇一地報名。但上開情形之參賽者,若有重複參加不同縣市之初賽經查證屬實者,無論初賽或決賽主辦單位,均應取消其參賽資格、撤銷其所有成績、追回其獎狀及獎牌。

3)填寫報名表時,未滿18歲之參賽者均須有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3.特殊對象: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學生返臺參加個人項目各類組比賽者,以戶籍為依據(須設籍半年)報名參加戶籍所在地之縣市初賽,參賽學生應於報名時檢附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1

各縣市初賽實施要點可寄至下列辦事處:

※華東臺商子女學校臺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四段3112樓之7

聯絡電話:02-87718503

※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6691

聯絡電話:02-87978550

※上海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五段311851

聯絡電話:02-27616762

4.各初賽主辦單位,應負責審核參賽學生是否符合報名資格,並詳加核對證明文件;報名參加決賽時,如有組別錯誤或資格不符者,概不受理報名。

(二)特別規定:

1.以下情形不需參加初賽,得逕行參加決賽:

(1)大專院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2)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3)特殊學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4)高中職以下學生於100102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得逕行依規定參加高中職以下學段之決賽。上開連續兩次第一名之情形,若有跨學段者,可併予採計。但A組及B組之間不得併計。

(5)凡於102103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決賽。

2.大專學生於100102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大專組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不得再參加該類組之初賽及決賽。

(三)比賽地點:

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自行擇定適當場所舉行。

(四)比賽日期:

由各初賽主辦單位編排賽程實施,原則於1041220日前舉辦完成。

(五)評審人員:

1.由各初賽主辦單位參考本會建立之評審人才庫,慎重遴聘有關項目之專家學者3~7人擔任之,其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外縣市(含居住地及任教地)之評審。

2.應盡量避免服務於同機關()之評審人員同時擔任同一場次比賽之評審。

3.初賽評審人員名單請各初賽主辦單位於1041225日前函知本會。

(六)評判標準: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自行訂定。

(七)參加決賽規定:依教育部公布之各縣市上學年度學生數計算,每滿15萬人,取得1()決賽代表權。

1.各類組名額: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各4()

桃園、高雄市各3()

臺南市2()

其餘各縣市均為1()

2.決賽參賽者的產生方式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自行於初賽實施要點中明定之。

3.各初賽主辦單位應於1041225日前將代表參加決賽者之報名表免備文送交本會。

(八)獎勵:

1.初賽獎勵: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自行訂定。

2.行政獎勵:凡初賽參加團體項目獲得優等以上、個人項目獲得第1名之參賽者及指導老師,可參照本要點陸、二、() 2.決賽之行政獎勵,由各該初賽主辦單位分別給予獎勵。

二、決賽:

()參加對象:

1.經初賽取得決賽代表權之團體及個人。

2.依本要點陸、一、()1.(1)(2)(3)得逕行參加決賽之團體項目,每校以各類組選派代表一隊為限,但設有分部或校園遼闊者(不在同一郵遞區號範圍者),得另組隊參加。

3.依本要點陸、一、()1.(4)得逕行參加決賽之個人。

4.依本要點陸、一、()1.(5)得逕行參加決賽之團體。

()報名相關規定:

1.線上報名時間:10411209時至104122517時,本會將於104122517時起關閉決賽報名系統。

2.決賽報名時,一律由參賽者至本會所設本項比賽專屬網站逐一輸入資料(輸入不完整者無法報名),並請列印書面報名表一份。(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正式列印後系統即不再受理參賽者進入修正,請善用「測試列印」的功能。)

3.書面報名表應送交學校蓋印(大專校院得由系、所、處、院蓋章戳),並統一由學校免備文送請縣市政府審核報名資格,審核無誤後蓋章。再統一由縣市政府1041225日前將書面報名表寄()達本會(郵遞者以郵戳為憑)。

4.依本要點陸、一、()1.規定,「得逕行參加決賽」之大專院校、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及特殊學校之團體,其書面報名表免經縣市政府蓋章,由學校蓋印(大專校院得由系、所、院蓋章戳)後,免備文於1041225前寄()達本會(郵遞者以郵戳為憑)。

5.請各參賽者、參賽學校及各縣市政府自行掌握報名期程,務必於期限內完成,逾期恕不再受理決賽報名。凡取得決賽代表權,未於期限內完成報名者(含網路報名及書面報名表送達本會),視同棄權。決賽報名截止後,初賽承辦單位不得再行遞補決賽參賽者。

6.報名時請審慎輸入各項資料,並請參賽者之指導老師務必協助確認自選曲完整曲名、作品編號、作曲者、作詞者、編曲者等相關資料填報是否正確(所有相關資料應依照作品原文或英文填寫)。自選曲目繕打之格式請以本會專屬網站公布之指定曲目的格式為範本。(報名時毋需填報指定曲目)

7.報名時應詳細填報10481日後所有指導老師名單(包含個別、室內樂、分組指導及指揮老師)。惟關於評審委員迴避之認定,仍以評審簽署之書面切結為準。

8.參加個人項目兩項以上比賽者,應於報名表上詳實註明所有參賽類別;標明不清致賽程衝突者,本會概不負責。參加團體項目遇有賽程衝突者,參賽者應自行調整人員。若調整人員仍無法排解,經參賽者書面提出證明申請及經主辦單位同意者,得逕予安排於同類組之最先或最後出場。若上開安排仍無法解決者,參賽者應擇一參賽,不得異議。                                                                                          

9.網路報名內容應與書面報名表之資料吻合。倘內容不同時,以書面報名表之資料為準。

10.報名後如需補正基本資料或變更自選曲目,應由參賽者就讀之學校出具正式公

   文,最遲於10517日前函知縣市政府(「得逕行參加決賽」之團體不需函知 

   縣市政府)及本會(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縣市政府如不同意其補正或更

   正,至遲應於105112日前函知本會及參賽者就讀之學校。

11.團體項目報名時僅需填報預訂參賽學生人數,但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提交「參賽者名冊」(規定格式如附件)一份。

12.報名個人項目後,各類組之參賽者如轉學至其他縣市就讀,仍依原報名之代表縣市參賽。

13.訂於105115日前以電腦亂數抽籤排定出場次序並經檢視無誤後上網公告。抽籤後不得要求變更賽程及出場次序,否則不予計分。如公告資料與原始報名表有誤,應由參賽者於105122日前(郵戳為憑)以書面提出勘誤申請。相關比賽秩序冊及賽程,請各參賽團體及個人直接至本會網站查詢列印。

14.報名流程:

   (1)團體項目高中職以下各類組及個人項目參賽者

 

上網填寫報名 http://web.arte.g

  ov.tw/Music/

    自報名系統「正式

    列印」報名表。(列

    印後即無法於系統內

    修改資料,請審慎輸

    入資料)

      送校方蓋校印

     (關防),相關

      規定請參閱上

      開條文。

 

   寄送報名表至縣

   市政府教育局

   處。(收件截止期

   限請留意各縣市政

   府之相關規定)

 

 

  

(2)團體項目大專組及依本要點陸、一、()1.(1)(2)(3)得逕行參加決賽之

      團體項目參賽者

 


上網填寫報名表http://web.arte.g

  ov.tw/Music/

 

     自報名系統「正式 

     列印」報名表。(列

      印後即無法於系統

      內修改資料,請審慎

      輸入資料)

      送校方蓋校印

     (關防),相關

      規定請參閱上

      開條文。

 

 

   寄送報名表至本

   會。10412

  25日前寄達本會,

 以郵戳為憑,逾期

 一律不再受理報名)

 

 

()決賽區域劃分:(詳細比賽地點併同賽程公布)

1.團體項目分(北、中、南)區舉行。

北區:(1)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2)含括範圍: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新竹市、新竹縣、宜

                   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大陸臺商子弟學校。

中區:(1)承辦單位:南投縣政府

(2)含括範圍: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南區:(1)承辦單位:嘉義縣政府

(2)含括範圍:高雄市、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2.個人項目全區舉行,承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決賽日期:確定日期由本會訂定賽程公布施行。

1.團體項目分(北、中、南)區:預定自10531日起辦理。

2.個人項目:預定自105315日起辦理。

()評審人員:

1.由本會於評審人才庫中遴聘有關項目之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應儘量避免聘任本學年度初賽評審人員為同區域範圍之決賽評審。

2.評審於接受聘書前應檢視其評審類組中之參賽者名單,若有10481日以後曾指導者,該評審應提出迴避,於賽場發現有10481日以後曾指導者,該評審亦應立即提出迴避。違反者經查證屬實,該評審三年內不再聘任為本項比賽之評審。

3.大會不提供指定曲及自選曲之曲譜給評審人員,評審應於比賽前自行檢視並熟悉其評審類組之曲目及其內容,或於比賽時自行帶譜參考。

()評計方式:

1.評審評分時,各類組(除行進管樂採分項評計之外)均逕以總分表示(滿分為100),並繕寫具體之評語。俟該類組比賽結束後,現場公布總成績,隔日可至本會網站查詢。公布之成績表中,應以評審代號明列各評審之給分。為尊重評審,評審不做講評並無法提供查詢其他參賽者之評語。凡未於現場領取評語表者,請於賽後一個月內附回郵信封請主辦單位代為寄送,逾期不予受理。

2.總成績之評計方式,除行進管樂採分項平均法之外,均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評審人數須為單數)。如有一位評審臨時無法出席時(即評審人數為偶數時),採出席委員評定之總平均做為未出席委員之評分後,再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計算。個人項目各類組評計名次遇同分者,除於初賽決定決賽代表權時不得並列名次增加參賽額度外,餘得並列名次。

3.行進管樂評計方式:分為整體效果(40%)、音樂(30%)、視覺(30%)。採分項平均計算,如有評審無法出席時,則該分項平均數以出席數計算。

4.於大會成績公布後一個月內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成績複查,但以一次為限。

 ()評等標準:依照分數之高低評定等第。

1.特優:平均分數90分以上

2.優等:平均分數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

3.甲等: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

4.評分未滿80分者,概不錄取。

()獎勵名額:

1.團體項目:決賽成績僅評定等第,依錄取等第給予獎勵。

2.個人項目:決賽成績除評定等第予以獎勵外,另視各該組參加人數之多寡及其等第,決定評列名次之人數。報名人數在5人以下者取1名評列名次;68人者取2名;913人者取3名;1418人者取4名;1923人者取5名;24人以上時,均評列6名。評列名次者之成績,最低必須達到『優等』,方得錄取。

()獎勵辦法:

1.比賽獎勵:獲得特優者發給獎牌及獎狀,優等及甲等發給獎狀。

(1)獎牌:獲得特優者發給獎牌,由本會另為辦理。

(2)獎狀:依錄取等第發給獎狀(個人項目加列名次)。獎狀當場公開頒發,或由參賽者自備大型回郵信封請決賽承辦單位或主辦單位協助寄送。另團體項目均不發給個人奬狀或證明,其得獎證明由各校依實際參賽名單自行開立。至於未領取之獎狀,由本會負責保管半年,半年後未領取者,本會概不負責。另獎狀遺失、損毀或逾半年未領者均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獲獎證明,本會另以函文證明之,不再補發獎狀。

2.行政獎勵:各該主管機關得參照本實施要點之規定對獲獎學校或個人(含指導教師)予以獎勵,並得視其獲獎項目累計敘獎。

           (1)個人項目:獲評列特優,參賽者及指導教師(1)記功1次;

獲評列優等,參賽者及指導教師(1)嘉獎2次;

獲評列甲等,參賽者及指導教師(1)嘉獎1次。

           (2)團體項目:獲評列特優,參賽者、伴奏及指導教師各記功2次,行政人員(其

                        人數以7名為限,含校長)各記功1次;

                        獲評列優等,參賽者、伴奏及指導教師各記功1次,行政人員(其

                        人數以7名為限,含校長)各嘉獎2次;

獲評列甲等,參賽者、伴奏及指導教師各嘉獎2次,行政人員(其

                        人數以7名為限,含校長)各嘉獎1次。

3.初賽及決賽各主、承辦單位依本實施要點辦理完成者,該縣市教育局(處)長、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均予從優敘獎。

 

柒、申訴規定:

一、應服從本會之評判,如有意見或申訴事項,須以書面提送大會;立書人除大專組得由參賽者簽名立書外,團體項目限由校長或指導老師簽名立書,個人項目則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導老師簽名立書。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應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前為之(如對團體組參賽人員資格提出申訴,應於該參賽團隊離開比賽舞臺前為之),逾時不予受理。對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藝術性及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二、為有效處理申訴事件,比賽時進行全程錄影,該錄影資料僅供申訴事件處理使用,不提供其他用途使用或借用。比賽當日無申訴事件時,隔日即予銷毀。

  三、有關比賽場地、賽程安排等非比賽規則問題,不得提出申訴。

 

捌、比賽經費:

初賽所需經費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自行籌措;決賽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玖、附則:

一、凡擔任音樂比賽之評審、大會工作人員、團體領隊及參賽人員(含指揮及伴奏)請給予公假。

二、參加比賽之團體與個人對於下列各項,應切實遵守:

()網路報名時,請確實依照填表注意事項辦理。報名後應隨時注意本項比賽專屬網站公布之最新消息。

()報到:報到時間上午場次為8:008:30時,下午場次為1:001:30時,未完成報到者可於唱名前補辦報到手續,但因未完成報到手續,以致喪失比賽相關權益者,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報到時應提交「參賽者名冊」,未提交者,應至遲於演出前補交,否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參賽者名冊內容需補正者,應於比賽當天成績公布前完成補正(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遇假日無法補正時,至遲應於第一個上班日完成補正),未能補正者,一律不再受理,並取消其參賽資格,不發給獎牌及獎狀。提送參賽者名冊時得同時增減人數,提送後不得再增加人數。

    報到後各參賽者請於會場觀摩其他比賽隊伍的表演,並應派代表於會場聆聽大會報告及注意事項。比賽時,唱名3(每次間隔約10)不到者,以棄權論,但如遇不可抗力之偶發情事時(由參賽者負舉證責任),於該類組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最後順序出場,經大會同意後參與比賽。若非不可抗力情事而於該類組上午場或下午場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該場次表演演出,結束後大會將給予表演證明。

     (三)檢錄及驗證:

          1.團體項目各類組參賽者於決賽當日應攜帶規定格式之參賽者名冊進行檢錄。

          2.個人項目各類組參賽者於決賽當日應攜帶學生證(國小學生個人項目得以健保

            卡取代)進行驗證。

          3.個人項目參賽人員未帶身分證明文件,經告知補驗時起1小時內,應備齊證件

            向檢驗人員補繳驗正;逾時未驗,則其比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可

            以傳真代替原件)。凡冒名頂替或偽造證件者,將函請教育主管機關轉所屬學

            校懲處。另外,不限身分之指揮及伴奏均無需驗證。

()自願棄權者:個人項目請參賽者填具棄權聲明書(不限格式),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後,再送經縣市政府同意。團體項目請參賽學校出具正式公文聲明棄權,除逕行參加決賽之團體外,應經縣市政府同意。

()大會僅提供一般演奏坐椅、譜架、鋼琴(1)、指揮臺及合唱臺(合唱臺限供兒童樂隊及合唱類組使用),其他所需之樂器及演奏用具請參賽者自備。會場提供之譜架,放置於預備區,需用者請自行取用。

()比賽進行中不得於舞臺上獻花或致送紀念品,以免影響賽程及秩序。

()觀眾不得以任何形式於比賽進行中指導參賽者,違反者將予驅離。

()大會有權錄製比賽實況錄音、錄影,以作為推廣教材、活動宣傳及存檔之用:

1.大會為辦理推廣音樂教學之需要,得選定各類組優勝團隊、個人之比賽演出,製作非營利性質之影音資料,分送各級學校及社教機構,作為音樂欣賞之教材。

2.團隊及個人凡報名參加本項比賽即視同無條件將演出內容授權大會編輯、製作非營利性質之影音資料。

  ()比賽會場開放參賽者或參賽者之委託人進行錄音、錄影,攝錄人員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報到處換取錄影證,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者須自負法律責任。如參賽者反對大會外之他人錄音錄影,請於報到時向大會申明,俾便於播報注意事項時特別宣布。

  ()比賽會場嚴禁以閃光燈攝影、打燈錄影,並應關閉所有攝錄器材之提示聲響(如快門音效)。

(十一)為避免參賽者受到干擾,室內之比賽會場內,手機及電子鬧表等各式電子用品應關閉或設定為靜音,且不得有以下行為,違反者經勸告不從時,賽務單位得予以驅離:

1. 六歲以下兒童進入會場。

2. 交談或使用電子通訊設備進行通話。

3. 攜帶寵物。

4. 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行為。

(十二)為免影響秩序,演出進行中,非參賽人員及賽務人員均不得進入比賽舞臺,但翻譜人員、臨時協助人員及身體不便或特殊學校學生之監護人員除外。

(十三)下一組參賽者在後臺準備時,應保持肅靜,不得爭先恐後或影響他人演出。

(十四)請參賽者配合維持場地清潔與寧靜,比賽前場地內不得預演及練習,發聲調音請遠離會場。

(十五)參加比賽之團體或個人,均應注意全程之人身安全。各校亦應依規定給予必要之保險。

(十六)比賽演出時請維護表演場所之秩序及安全。

三、針對比賽時之觀眾及攝錄影/音人員,承辦單位得視場地狀況為必要之管制,並盡可能於本項比賽專屬網站等處,事先將管制措施公布周知。

四、觀眾及攝影區之管理:原則以參賽者家長及師長為優先,現場座位可否開放一般民眾參與,由承辦單位就現場狀況逕行判斷、決定,請務必善盡秩序管控之責。另若需進行錄音者,一律需於攝影區進行,並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五、比賽時遇地震、火災…等重大事故,應如何因應,由大會監場主任及評審長因地制宜,依現場狀況妥做決定。

六、本會辦公地點: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聯絡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7

電話:(022311-0574126118115113

傳真:(022311-7550

網址: http://web.arte.gov.tw/music/default.asp

http://s01.calm9.com/qrcode/2015-05/1SJS4YULM3.png


10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參賽者名冊 (首頁)

(本名冊僅供團體項目使用,個人項目毋需填寫。)

學校全銜

 

校  長

 

指導老師1

 

指導老師2

 

比賽類別

 

比賽組別

 

比賽分區

□團體北區 □團體中區 □團體南區

比賽場地

 

比賽場次

1053  日第    場次

出場編號

 

參賽人數

1.參賽學生人數共計

候補人數

    位同學

(候補人員請於參賽者名冊備註欄註明-候補)

2.指揮(不限身分)

(絲竹及室內樂合奏不得有指揮)

3.鋼琴伴奏(不限身分)(限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     

正式參賽人數共  位

領隊姓名

 

手機號碼

 

學校電話

 

 

參賽學生證明  (免備文)

 

茲證明本校參加「10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

冊列參賽同學(如后所列)皆為本校學籍之學生。

特此證明

文字方塊: 請蓋學校大印(大專校院得由系、所、處、院蓋章戳)

 

 

 

 

 

                                     

                                1頁共                (續頁請蓋騎縫章)


10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參賽者名冊 (續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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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器/聲部

 

樂器/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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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器/聲部

 

樂器/聲部

 

   

 

   

 

   

 

   

 

   

 

   

 

※團體項目報名時僅需填報預訂參賽學生人數,但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提交「參賽者名冊」(規定格式如附件)一份。未提交者,應至遲於演出前補交,否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參賽者名冊內容需補正者,應於比賽當天成績公布前完成補正(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遇假日無法補正時,至遲應於第一個上班日完成補正),未能補正者,一律不再受理,並取消其參賽資格,不發給獎牌及獎狀。提送參賽者名冊時得同時增減人數,提送後不得再增加人數。                     2頁共                               (續頁請蓋騎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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