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88062
{{ $t('FEZ002') }} 訓育組|
臺北市青少年壯遊臺灣補助要點
一、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青少年壯遊活動,鼓勵青少年探索認識臺灣多元面向,並培養其未來志向和興趣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一) 臺北市公私立國、高中(職)學校。
(二) 具有辦理符合本要點宗旨之活動經驗,並經本處認可之其它團體或個人。
三、 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其受理申請期間、報名方式、補助對象限制條件、活動辦理時間、補助內容或主題規範、補助經費額度、審查及考核等事項,由本處每年度壯遊臺灣補助計畫公告之。
四、 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住宿費:住宿地點限北北基以外地區,每人每晚為新臺幣五百元。
(二)交通費:以大眾運輸工具依實際路程覈實報支,臺北市內交通及計程
車費不得報支。
(三)誤餐費:每人每日誤餐費上限以新臺幣二百四十元計。
(四)保險費:以二佰萬旅行平安險單據報支。
(五)其他費用:前四款補助總額百分之五。
五、 審查及補助金撥款作業:
(一) 本處依相關計畫或專案活動之需求,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就當年度計畫內容之申請作審查,評選出入選者並公告於本處相關網頁。
(二) 入選者於相關活動執行完畢後,應於本處指定期限內,檢附當年度壯遊臺灣補助計畫所規定之相關資料,送達本處辦理審查及補助金撥款作業。
(三) 入選者逾期未辦理請款結案者,不予補助。
六、 督導及考核:
(一) 本處得視需要隨時了解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
(二) 入選者於活動期間應依原計畫確實執行,未經本處同意擅自變原計畫,或成果績效不彰,本處保留次年度補助之權力。
(三) 重複申請案件經本處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並自負其法律相關責任。
七、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八、 本補助之公告申請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處得再次公告受理申請。
九、 補助款於公告申請期間用罄者,本處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之申請。
十、 執行成果優良之案件,由本處授權學校給予指導教師獎勵措施。
十一、 本處得將獲補助案件之壯遊計畫書、壯遊心得報告、壯遊照片及影 片之電子檔,轉作推動相關業務之運用。
十二、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支應。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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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青少年壯遊臺灣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結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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壯遊團隊名稱: |
壯遊計畫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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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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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經費總額: 元,向本處申請補助金額: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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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項目 |
計畫經費明細 |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核定情形 (申請人請勿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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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元) |
數量 |
金額(元) |
說明 |
各項目補助金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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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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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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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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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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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費用 (必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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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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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核定補助總額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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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負責人(簽章) |
青發處 承辦人 |
青發處 單位主管 |
青發處 會計單位 |
青發處 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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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同一計畫不得同時向本處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經查證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處得逕自撤銷該補助案件,申請人自行負責壯遊費用。 2、補助計畫除因特殊需要並經本處同意者外,以不補助人事費、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為原則。 3、申請補助經費,其計畫執行涉及需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預算法第62條之1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者,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贊助機關(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4、補助上限請參照當年度壯遊臺灣計畫之補助額度規定。 |
補助方式:
□全額補助
□部分補助 ※申請金額超過當年度補助上限者,以上限金額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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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
發票收據黏貼用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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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如不敷使用可自行增加頁面※
附件三
臺北市青少年壯遊臺灣計畫
誤餐費、交通費及其他費用印領清冊
壯遊團隊名稱: 團隊負責人: 共 頁第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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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項 |
單價 |
數量 |
請領金額(元) |
簽名或蓋章 |
備註 (誤餐費請註明日期 交通費請註明起訖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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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如不敷使用可自行增加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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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附件四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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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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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張 收 據 張 請 購 單 張 請 修 單 張 驗收報告 張 合 約 書 份 其他文件 張 (需註明文件名稱) |
黏 貼 憑 證 用 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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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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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憑單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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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編號 |
預算年度 |
104 |
金額 |
用途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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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科目 |
億 |
千 萬 |
百萬 |
十萬 |
萬 |
千 |
百 |
十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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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計畫 |
用途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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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單位 |
申請、使用單位 (驗收或證明、保管) |
會計單位 |
機關長官 或授權代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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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領據」黏貼於此※
說明:
1.不同工作計畫或用途別之原始憑證及發票請勿混合黏貼。
2.本用紙除「憑證編號」及「預算科目」兩欄由會計部門填列外,其餘各欄由經辦核銷工作之事務人員填列。
3.本用紙憑證黏貼線上端有關人員核章欄,得視各機關經理財務工作之實務分工程序自行增列。
4.凡提供參考之附件,如不能同時黏貼,則記明某號憑證之附件,按號另裝成冊一併附送,並於憑證簿封面註明上開另裝附件若干件。
5.本用紙由有關人員順序核章後,送會計部門辦理經費核銷手續,月終由會計部門彙總裝訂成冊,依規定程序辦理。
6.各單位主管請於騎縫處核章。
附件五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
領 據
茲收到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補助「青少年壯遊臺灣計畫」活動經費,
計新臺幣 元。
領款人姓名: (需與存摺封面影本名稱相同-由家長負責人填寫)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話:
款項請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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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庫別 |
銀行 |
分行別 |
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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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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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戶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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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於背面黏貼存摺封面影本,俾憑核對;再將此領據黏貼於附件四※
#- - - - - - - - - - - - - -請將多餘空白沿線剪去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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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5') }}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