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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文山區萬興國民小學

校外活動訊息

轉知~因安胎請事病娩假,致全年無工作事實者,考核得酌列第4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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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教育部103年5月12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049084號函辦理。
二、據該部來函釋復本局請示該部100年9月1日臺人(二)字第1000149931號函釋是否廢止或仍屬有效略以:
(一)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第4條第5項規定略以:「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第2款)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二)復查該部100年9月1日臺人(二)字第1000149931號函釋略以:「教師考核年度內因安胎需要請事、病假(延長病假)或接續請娩假,致全年度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得酌列第4條第1項第3款,以落實工作導向之考核制度。」
(三)綜上,有關教師考核年度內因安胎需要請事、病假(延長病假)或接續請娩假,致全年度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上開函釋目前尚未停止適用,依規定得酌列第4條第1項第3款,以落實工作導向之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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