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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配合教育部於95年5月8日發布施行「教師請假規則」,教育局於95年12月訂定「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作業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惟為整合「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要點」相關規定,並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將於101年1月1日起施行,爰配合修正本補充規定,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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