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90096
{{ $t('FEZ002') }} 人事室|
主要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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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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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基準:
除生育補助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外,其餘補助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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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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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給對象:
僅限配偶分娩或早產可申請,而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旨揭補助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至公務員「本人」生產者,則應申請6公保給付,僅於依公保法繳付保險費未滿280日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而未能申請公保給付時,方能申請生育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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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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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產界定:
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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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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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多胞胎:
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另增給生育補助,雙胞胎者,增給2個月薪俸額,3胞胎者,增給4個月薪俸額,4胞胎以上者類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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